(草案)
第一条 为保证学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对会员服务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付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市工程管理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1、 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4、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会会员或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理事单位,或经理事会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即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
2、会员会费每四年缴纳一次。新入会会员,收到学会批准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学会缴纳会费。
第五条本学会会费收入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学会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学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补贴等。此外,还可以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第六条 本学会会费收入不得用于会员分配。